性別工作平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適用:受僱者於執行職務中、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行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條第4款、第5款、第7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適用:其中一方身分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
主旨: | 轉知行政院秘書長檢送「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如附件)。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8762號函辦理。 |
二、 | 為落實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行政院研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該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另公布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綜合性參考資料。 |
三、 | 為保護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雙方當事人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四、 |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類型現已列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https://csrc.edu.tw/),倘發生相關事件,請依所列定義、類型及內涵辦理通報,並持續提升所屬人員之通報意識及知能: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35683號函辦理。 |
二、 | 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前依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說明二(二)及104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說明四(均諒達)辦理,合先敘明。 |
三、 | 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通知對造學校時,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先,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並宜檢附教育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成紀錄,以備查考。 |
四、 | 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應確實填具教育部所定「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免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