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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19 | 點閱數: 1025
為避免同仁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再轉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請各位同仁切實遵守各項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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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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