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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9-03-21 | 點閱數: 502

開車不喝酒,酒後勿開車:

1.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於學校教職員工均一體適用。

2. 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等方式返家,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3. 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4. 如酒後駕車經查證屬實,將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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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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