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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_謝知玹 - 人事室 | 2019-09-11 | 點閱數: 417

一、自兩岸條例10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日起,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均應依「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取代原先之「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通報。

二、查兩岸條例第91條第4項規定,具有第9條第4項第4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即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是故,本校同仁赴大陸地區需填寫:

1、「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2、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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