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次依中立法相關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 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基上,為確 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選舉期 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影響公務執行或以具銜方式,公開(包括於社群媒體)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 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