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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娟 - 教務處 | 2020-02-20 | 點閱數: 429

一、本署為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 教學訪問,以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之教學 交流與經驗傳承,特訂定旨揭計畫。 二、旨揭計畫自即日起至109年4月17日(星期五)受理「受訪 學校」提出109學年度之申請,摘要說明如下(餘詳見附 件): (一)計畫期程: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止。 (二)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4 條與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4條及第5條規定, 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或具有特殊需求之學 校,得提出申請。 (三)可獲補助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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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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