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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娟 - 教務處 | 2020-05-28 | 點閱數: 480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56105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三、 旨揭注意事項要點如下:
(一) 所稱校外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二) 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前,應訂定相關規定,並循校內行政程序通過後實施。
(三)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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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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