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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淑娟 - 教務處 | 2021-06-07 | 點閱數: 424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43309A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於108年6月17日修訂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 行動載具使用原則」第3點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 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三、 爰請109學年度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供師生查閱,以避免衍生相關爭議,重申相關規範 事項如下:
   (一)學校應依前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邀集教師、家 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二)當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得進行必要管理,惟管理時間以不超 過當日為限,其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循民主程序訂定校內管理規範。
   (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倘就學生違反行動載具管理規定等情形有所規範,應檢視其懲處態樣是否於符合比例原則之 前提下,循民主程序修訂或訂定之。
四、 檢附「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應注意事項一覽表」憑 辦,以消弭疑義案件,維護學校學生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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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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