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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淑娟 - 教務處 | 2021-06-11 | 點閱數: 928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60310號函辦理。
二、 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國語文教學實施說明,「寫作」:在教學過程中有效連結寫作與聆聽、口語表達、寫字與閱讀的學習。
(一) 第一學習階段寫作,由口述作文開始引導,著重學生興趣的培養。
(二) 第二學習階段由口述作文轉換成筆述作文,引導學生主動寫作,並與他人分享。
(三) 第三學習階段培養學生熟練筆述作文並樂於發表。
(四) 第四、五學習階段則鼓勵學生根據生活經驗,藉不同文體抒發個人情懷,並能關注社會與國際議題,提出看法,表達個人觀點。
三、 「寫作」是國語文學習的綜合表現,其學習途徑多元,且學習歷程需持續,教學活動設計應靈活運用各種教學策略、呈現形式、多元評量等方式,以瞭解學生的能力、學習進展和成效。爰此,學生每學期應書寫的作文篇數可參酌上開規定、學生學習表現和學習內容,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1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22037號函說明三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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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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