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修正(自1060101生效),簡略說明三節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請注意原照護事項修正前符合三節發放對象人員,如於修正後因退休金在2萬5以上而停發者,應注意其是否有其他如「未具工作能力」等仍符合修正後照護資格情形,應報府並列入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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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 |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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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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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如退休生效時有此須列入照護情形人員應報府):(合於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情事,並有主管機關或醫院開具證明、或事證明確者) |
1.「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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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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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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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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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工友 |
仍維持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0年5月28日80局壹字第14025號函規定,得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比照前開原行政院58年11月11日令、60年6月2日令及89年11月30日函等相關規定,斟酌實際狀況及經費情形,自行辦理,尚無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規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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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遺族 |
依據銓敘部訂定之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辦理,目前未修正發放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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