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7日台管業一字第1111683549號函辦理。 |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12至百分之18費 率繳納。茲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5%,請各機關自112年1月1日起依前開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 |
| 三、 | 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該會)基金繳納作業系統,將於111年11月15日由系統自動 進行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更新作業,屆時如無法由系統自動更新者,請配合至該會網站 (網址:http://www.fund.gov.tw\下載專區\軟體下載)下載相關更新軟體後執行系統更新作業。 |
| 四、 | 有關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公教人員)、該會服務電話表及更新操作說明,請至該會網站最新消息自行下載使用。如有繳費疑義,請電洽該會業務組服務人員;如有系統更新及操作疑義,請電洽該會資訊室服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