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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漢 - 人事室 | 2023-04-11 | 點閱數: 168
  • 商借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藝術教或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商借期限:自11281日起至1137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12
  • 辦理業務:推動藝術教育、師資職前教育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意者請即日起至112428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wenchin@mail.moe.gov.tw,連絡電話(02)7736-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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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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