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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淑娟 - 教務處 | 2024-03-06 | 點閱數: 144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2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22495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4點第2款第2目規定略以:「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合先敘明。
三、 留校自習並無授課事實,自不應向學生收取鐘點費或其他名目費用,惟基於使用者付費之考量,學校得合理向學生收取水電費、膳費等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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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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