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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啟群 - 教務處 | 2025-03-28 | 點閱數: 30

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一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14)4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430()前寄()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彙辦: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須請設籍學校核章。

(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定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提出。

五、旨揭條例及申請114學年實驗教育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www.hlc.edu.tw/modules/organization/index.php?organization_id=4&page_id=104&typ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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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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