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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21 | 點閱數: 706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未於一周內主動告知人事單位:申誡2次

其相關發生酒後駕車之建議懲處基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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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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