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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辦理。 |
| 二、 | 學校來函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
| (二) | 跨校事件雙方當事人均未滿18歲之通報:請參考教育部104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諒達)說明四,性侵害事件雙方當事人學校均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知悉後分別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雙方當事人就讀學校亦均需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部分,則僅由被害人就讀學校執行。倘知悉該疑似事件學校需通知對造當事人學校時,則請以書面函文檢附「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如附件)通知對造當事人學校(據以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 |
| (三) | 性平會承辦人得否由輔導專責人員擔任乙節:所引教育部103年9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26297號函,係復某國立大學,建議其校內性平會承辦人員、學務或輔導主管迴避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案。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者係指提供該事件當事人諮商輔導之人員;另參與事件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至來文提出學校專責輔導人力(如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資源教室輔導員,無法迴避當事人輔導支持工作),是否即不得擔任性平會承辦人員,查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23條、第24條規定,於事件調查處理期間提供雙方當事人必要之心理輔導或其他協助,基於專業倫理之考量(雙方當事人之輔導不得由同一輔導人員為之,及雙方當事人對輔導專業者之信賴關係),倘為避免造成輔導人員專業角色之衝突,應請學校妥適調配人力擔任性平會之承辦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