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117519號函辦理。
該署為促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優質銜接之理念,加強學校對各階段教育畢業學生於暑假期間提供必要協助,減少危害安全事件發生,特訂定本原則。
本作業原則臚列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及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等學校協助事項。
本縣高中以下學校可參考本作業原則訂定之學校協助事項,就事件或情事發生時點所屬之學年度,認定應由原就讀學校或下一階段就讀學校人員,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