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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_謝知玹 - 人事室 | 2018-04-12 | 點閱數: 541
  1. 有關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1. 地域加給:茲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自106年度起已全面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等錄取人員,均已於擬任職務所在之未來用人機關,在輔導員之輔導下協助辦理或具名辦理所指派之工作。又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由本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調受為期4週之基礎訓練,並以公假參訓。審酌上開高普考等錄取人員訓練及工作指派實況,渠等人員於實務訓練(含基礎訓練)期間,得比照上開規定支給地域加給。

    2. 年資加成併計:依人事總處本年328日上開書函釋,係以「服務當地」之年資做為年資加成之計算基準;另年資銜接係指「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未涉銓敘審定與否,且正式派代任用後採計之年資亦未限於經銓敘審定之年資。爰前揭考試錄取人員如「服務於地域加給表所列地區之年資」無中斷之情形,無論渠等是否經銓敘審定,均予比照適用地域加給年資加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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