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73
  • slider image 276
  • slider image 278
  • slider image 280
  • slider image 282
  • slider image 284
:::
公告 人事主任_謝知玹 - 人事室 | 2018-05-16 | 點閱數: 443

一、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於本辦法修正生效後
,得否申請涉訟輔助及其請求權時效如何起算,臚列如下:
(一)於102年1月16日以前:自訴人及告訴人仍為涉訟輔助
之範圍,渠等於102年1月16日以前取得請求權,仍得
依102年1月17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向服務機關申請
涉訟輔助。惟各機關辦理時,應依前開說明注意渠等
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
(二)於102年1月17日至106年12月14日期間:自訴人及告
訴人非涉訟輔助之範圍,不得申請涉訟輔助。惟渠等
涉訟之偵查程序或訴訟審級,續行至106年12月15日修
正生效後者,如延聘律師在新法修正生效前,因新法
修正生效即該當前開說明二、所定之請求權要件,即
於新法修正生效日起算請求權時效;至如延聘律師在
新法修正生效後,則依延聘律師之時點起算請求權時
效。
(三)106年12月15日本辦法修正生效後:自訴人及告訴人
於新法修正生效後始涉訟,既已重新納入涉訟輔助之
範圍,渠等自得申請涉訟輔助,並依前開說明二,個
案起算請求權時效。

:::

 臉書專頁

快速連結

[ more... ]

網站風格


(共 13 個樣板佈景)
:::

OPENID 登入

 快速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