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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6-05 | 點閱數: 645

考量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基於人道關懷,以及落實照護公務人員之意旨,同意夫妻均為公務人員,
得以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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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7日 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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